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对于促进我市城乡的协调发展 ,保持社会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洛阳大学胡延松副教授等人主持完成的2003年度社科规划课题《洛阳农村小康社会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问题研究》,对此进行了较为系统和全面的研究,根据我市的现实状况,提出了加快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对策和措施
一、政府主导,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1.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组织建设。第一,各级均须分别成立以政府为主任,财政、民政、体改委、计生委、人事、银行、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局;第二,分别组建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及城镇的派出机构和乡镇五个网络的分支机构,明确其职责和隶属关系。
2.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首先要大力宣传社会互助的意义及好人好事,并采取激励手段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率;其次,要拓宽社会互助的领域,注重对社会互助活动的引导;第三是要坚持社会救济与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扶贫基金”、“两用人才开发基金”、“村民互助储金会”等群众性基金组织,从资金、技术、信息上扶持社保对象,兴办经济实体,增强自我保障能力。
3.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提供资金支持。政府除过提供资金支持之外,还应承担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部分责任。从理论上说,社会保障应实行政事分开的原则,使社会保障的基金管理、业务管理、行政管理分离,社会保障基金由单独的基金组织进行管理,实现保值增值的任务。从现实看,笔者认为现阶段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除保留必要的支付外,应由政府组建专门的职能机构进行资本运作,使其保值增值。
4.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管理监督。
(1)逐步完善管理体制。一是要使农村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业务管理相分离,政府主要负责行政管理。二是在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机构前提下,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并使其协调有效地运作。三是要针对不同的农村社保项目,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的管理内容,并使管理程序规范化。
(2)提高管理效率。
(3)强化监督机制。其主要内容有:地方权利机关尤其是县、乡级人大对当地政府开展农村社保工作的具体监督;强化政府自身的监督,如上级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同级财会、审计部门的监督等;强化农村社保行政部门对相应的业务管理部门和基金营运机构的监督;社会、新闻媒介的监督等。监督的重点是农村社会保障的目标落实情况、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情况和基金运行情况等。
5.加快立法,为农村社会保障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途径
1.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在现阶段实行“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予以扶持”的办法。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过小、政府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一般说来,在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乡村,集体补助所占比重以 25 % ~ 40 % 为宜;集体经济实力一般的乡村以 20% ~ 35% 为宜;集体经济实力较弱的乡村应以 15% ~ 30% 为宜。对于政府方面,除继续给予政策扶持外,可按集体补助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补助。对于农民个人方面,可动员较富裕家庭的农民提高投保档次。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是非城镇户口,即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包括乡镇企业职工),交纳保险金的年龄一般为 20 — 60 周岁。在具体操作上,对年龄、数额、次数等可允许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收入不稳定的状况。领取保险金的年龄不分性别、职业,一般为 60 周岁。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进,应当分步实施,循序渐进,坚持“发展、巩固、发展”原则。首先应在相对富裕的农村地区中推行。由于经济上相对富裕,基础较好,推行养老保险后较易巩固;其次,也可以在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中试行,因为解决这部分人的养老问题影响较大,若这些农户经济确有困难,可考虑从回收的超生费或独生子女费中适当扶助;再次,先组织乡、村企业的务工农民和村干部等入保。此外,动员部分个体户一次或几次大额投保,既可减少年年投保、续保的烦琐,又可使他们有效的抵御市场经济的风险,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2.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制度。
(1)科学确定保障线标准,确定农村最低社会保障线标准的基本要求是:既要能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又要防止保障标准过高而形成养懒汉的倾向。其主要考虑因素是:维持农民最基本生活的物资需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政和村集体的承受能力;物价上涨指数。由于以上各因素是不断变化的,保障线应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2)合理筹集保障资金。通过社会救济制度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历来都是政府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保障资金可由市、县、乡各级财政和村集体合理分担,社会捐赠和社会互助等再补充一点。乡村经济条件好的主要由乡镇与村集体负担,乡村经济条件差的主要由市、县、乡三级负担。其负担比例可为2 : 4 : 4 。乡村经济条件一般的主要由县、乡村三级负担,负担比例可各为 1/3 或 3 : 3 : 4 。各级政府应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3)正确界定保障对象。
3.重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1)正确选择合作医疗形式。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有乡办乡管、村办村管、乡村联办、村办村管四种形式。这四种形式都有其合理性、适宜性,而镇村联办,以乡为主,市政府给予扶持,镇医院给予指导,市卫生部门监管,这种模式更符合大多数乡镇的实际。今后还要继续坚持重大疾病者能得到适当的保障,对农保部门要加强管理,保证专款 . 专用,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实际利益。
(2)建立科学合理的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应采取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予以支持的办法。集体补助部分要根据当地集体经济状况而定,一般应占筹集资金总额的20%;各级政府(主要是县乡二级)也应有适当的财政投入,作为合作医疗的启动、扶持资金,特别是对贫困地区应予以特别的关注。农民个人缴纳合作医疗资金数额的多少,主要取决于两个基本因素:一是年人均医药费用实际支出;二是农民愿意每年缴纳合作医疗资金的数额。据调查,2002年我市农民人均医药费用支出为104.23元,是上年农民人均收入的4.91%;农民愿意缴纳合作医疗资金的数额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37%。根据这些调查结果和我市农村实际,适当扣除集体与政府可能的补助与支持部分,如果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控制在30% ~ 80%的范围内,农民个人应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以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左右为宜。
(3)合理确定报销比例,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应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自主确定,一般可控制在30%~80%的范围内。在合作医疗的初建阶段,报销比例可低一点,但不可低于30%(因为低于30%就达不到医疗保险的目的);以后随着农民个人缴纳、集体及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增加而逐步提高,但一般不超过80%,否则就会出现“有病无病都看病,大病小病多拿药”的现象。
(4)强化管理与监督。
(5)除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外,还应根据各镇经济发展的不同水平,实行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农村医疗保障办法,如:农民个人参加医疗保险,乡镇企业职工参加企业医疗统筹,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也可以实行类似于城镇职工的医疗统筹办法。
4.建立乡镇五个服务网络:(1)救灾扶贫服务网络;(2)老年人保障服务网络;(3)社会优抚安置网络;(4)残疾保障网络;(5)婚丧改革网络。
三、发展农村经济、多渠道筹措农村社会保障资金
地方政府承担着公共财政的职能,无论是作为收入再分配的主体,还是从维护社会稳定及经济正常发展的要求来说,都要求地方财政在社会保障基金中承担责任,首先要求政府投入资金,包括救灾、特困户生活救济和优抚补助。同时为了弥补政府投入的不足必须开辟新税源,征收社会保障税,可考虑采取“税保联动”形式,即地方财政从税收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社会基金,其比例又和农民个人缴纳社保基金的数额衔接联动。
其次是要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强化农村集体对保障资金的投入。农村地区应根据市政府发展农村经济的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个私经济,推进适应市场的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的收入,提高广大农民的参保能力,为建立农村社保体系创造坚实物资基础。社会保障既然是社会性的,那么凡是有收入的社会经济组织,无论其经济性质如何,都应该承担一定比例的社会基金,广开融资渠道,将土地补偿费、土地使用费、农业税、农业产业化经营所得的合理部分纳入法定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
在一定时期内个人缴纳仍然是农村社保基金的主要部分,对此采取政府积极引导和自愿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推行强制性养老保险和养老储蓄。农村社保基金个人支付比例应掌握在 30—40%为宜,其它各方占60—70%,各地农村社保基金实施条例应根据农村社会保障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合理确定各方缴纳比例。同时,还要鼓励农民积极参加各种商业保险,如商业性养老保险等。
四、组建资本运作机构、确保农村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1. 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营运机构。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建立社会保险银行,组织一个通晓保险和金融的精干班子,专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营运;二是委托某个专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代理投资业务;三是以股份形式建立社会银行,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在其中的一定比例。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投资营运机构,都应做的既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政、事、企三分开原则实行机构分设,对社会保险基金依法进行独立的投资营运,又要由社会保障委员会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必要的检查监督,并接受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的监督。
2.完善责任机制、强化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社保基金的财务核算、审计、监督机制,实行网络化管理。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购买国债或金融债券等形式进行市场化运营,以确保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应按指定帐号划拨,由银行统一发放,使农民保命钱的筹集和发放真正成为各方放心的“阳光工程”。
五、实行个人账户制,确保农民个人利益
按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的总额确定保障基金的发放标准,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问题。不论集体补助多少或有无补助联同个人缴纳的部分,都归到投保人的个人账户上。这种方式让农民既有安全感又有自主感,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设立个人账户,还必须有一块社会统筹基金,以承担起社会互济的功能。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时,首先要明确,基本社会保障是政府组织实施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社会覆盖面广,标准相对较低。
同时各地政府还要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补充保障。可以将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为基本保障,将一些乡村和企业已有的保障办法和规定,划入补充保障部分。如乡村和企业已有现收现支的规定,可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的做法逐渐过渡,乡村或企业一部分人实际保险或在保险公司保险,可以将这部分已办的保险作为企业自办的补充保障,予以保留。独生子女的养老保险,义务兵保险,民办教师保险等一样处理,对乡村或企业已全部在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可以维持现状。对于优抚对象、社会救济对象、五保户、贫困户现行保障政策保持不变。
针对农民工流动越来越频繁的情况,相关部门要加紧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用人单位自招农民工起,就必须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工资标准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存入个人帐户。养老保险费只有在本人达到养老年龄时才能支取。若在此前死亡,其个人帐户存储额中的个人部分可以继承。农民工回农村的,可以保留养老关系,待在本市重新就业后续接。若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不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用人单位的问题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予以补贴。
六、其他的配套措施
土地政策必须具备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灵活性。农村联产承包是把土地作为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主要条件,实行的是福利性均分原则。所以要坚持农村家庭经营制度,要抑止乡村权势阶层假借“双田制”解决人口变动后的土地福利问题,强化集体所有制的做法;停止“四荒地”拍卖,由政府征用农村社区中集中联片的“四荒地”用于生态环境恶劣地区“整体搬迁”的移民开发,把稀缺的土地资源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手段,避免土地分配的两极分化。
改革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对城市的“农民工”进行社会保障身份确认,划清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范围,并根据“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对其在务工期间的社保资金积累,制定出合理的操作性强的“农民工”社保资金转移支付条例,以保障“农民工”流动后,其社保资金积累也能随之流动,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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