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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小城镇建设存在五大突出问题

      由洛阳大学沈萍等人主持完成的 2003年度洛阳市社科规划课题《洛阳市小城镇发展问题研究》认为:近几年来,我市小城镇建设虽然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为县域经济的发展,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存在着阻碍小城镇建设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
      一、规模档次偏低,综合管理薄弱
多数小城镇规划的基础设施布局分散,造成部分基础设施难以配套程度不高;骑路型城镇较多,条状布局色彩较浓,沿公路而设的市场、沿途乱设摊点,阻碍交通,对小城镇进一步发展的消极影响较大;缺乏经济发展规划,建设内容偏重于扩大建成区面积,增加建成区人口,忽视对现有优势、预期优势、支撑产业、城镇功能定位的分析和研究,部分城镇即使涉及产业、城镇功能方面的内容,比较笼统,缺乏长远的指导性。
      综合管理薄弱。主要表现为政府管理小城镇建设与开发的功能不全,调控能力弱,调控镇域经济、扶持产业依托的意识不强;懂规划、建筑设计、质量监督和市政管理人员的专业人员缺乏;重建设,轻管理的思想普遍存在,影响小城镇建设的科学性和管理的有效性;小城镇居民适应向高水平、高档次、高品位发展的能力不强。
      二、产业层次较低,支撑能力不强
我市多数小城镇内的二产多是粮油加工、建材等技术含量低的产业,且规模较小,竞争力弱;部分小城镇仅靠一个农贸市场、交通要道或镇政府驻地等优势起家,忽视产业依托,没有形成围绕市场发展的配套加工业,当地资源利用不够充分,持续发展能力不强,集散功能将难以持久。一些小城镇二、三产业比例偏低,承载能力小,转移农村劳动力能力不强,削弱了通过小城镇转移农村劳动力、调整农村产业、就业结构的能力。
      三、城镇类型单一,特色不突出
部分地方小城镇建设缺乏事前评估论证和科学定位,盲目跟从,不是结合当地实际,发展工业城、商贸城、旅游城、度假城等不同层次、各具特色的小城镇,而是结构雷同,模式一样的低水平重复建镇,没有专业市场的导向和乡镇工业的主导作用,很难形成规模效应。基础设施也是低起点、低水平的建设,甚至不配套,且服务功能不全,管理水平不高,没有突出自己的特色和优势。由于预测不够,眼光狭隘,很快落后,而拆迁、改建势必将造成浪费。与南方等经济发达地区比,洛阳小城镇建设还是处在以拉开框架为主,多数小城镇是“小而全”的情况,由于规模过小,难以产生城镇的聚集效应。
      四、资渠道少,建设资金不足
资金投入是制约小城镇建设发展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小城镇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如通路,兴建自来水厂、架设电杆电线、铺设排污管道和污水处理,办学校、开医院和城镇绿化、环境保护等等。而资金投入不足很容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低起点、低标准、低水平发展小城镇,把小城镇建设成“说城又是村,说村又是城”的小村镇,二是为了完成必要的基础建设,容易产生强行摊派的问题。而摊派势必会加重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的负担。因此,一些经济特别落后的地区,城镇软硬件建设滞后,投资环境落伍,服务不到位,外商和民间资本不愿或不敢投资。
我市虽然采取了“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利用招商引资、群众集资、银行贷款等多种办法筹措资金,广开财源,建立了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资和融资体制,但和南方发达地区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我市村镇建设人均投资额只有 372 元。而江苏省则达到人均 1300 元左右,是我市的近 3.5 倍。资金的不足成为制约我市小城镇发展的“瓶颈”。
      五 、 传统的户籍制度等现行政策不能适应小城镇进一步发展的要求
以身份为核心和出生地为基础的户籍制度严重制约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小城镇的发展。城市户口与农业户口明显存在医保、社保和住房等差别。正因为这种差别,农民就流动于城乡之间,承包的土地不转让,农忙种田,农闲打工,故有“离土不离乡”的理论。在土地使用上,我国宪法规定,城镇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这就为城镇建设对土地的规划、征收、转让带来一些难题,既不利于规划建设,又不利于土地的有效使用。

200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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